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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4       发布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制定《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适应新形势发展,大力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需要。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避免市场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因显著轻微违法被行政处罚后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时常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严重影响执法权威和形象。清单梳理了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不应简单生硬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三、主要内容

  《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涉及市场监管13个领域66个事项,其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2项,广告管理方面10项,电子商务管理方面8项,知识产权管理方面8项,计量规定方面7项,认证认可规定方面4项,产品质量管理方面1项,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方面4项,食品管理方面7项,医疗器械管理方面1项,化妆品管理方面9项,价格和市场竞争管理方面3项,其他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管理方面2项。

  四、其他说明

  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是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对于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也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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