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23 发布单位: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现将我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依据《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我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为仲恺高新区全域范围。
三、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宣教文卫办、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村工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公用事业办、城乡环卫中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可以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区城管执法分局0752-3278686、东江辖区0752-7381803、惠南辖区0752-7183805、陈江辖区0752-3226218、惠环辖区0752-2618862、潼侨辖区0752-3798263、沥林辖区0752-3861923、潼湖辖区0752-3886026。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88、0752-3278673。
六、城市化管理区域需要重新调整或增减的,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按法定程序另行向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附件: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pdf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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