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9-01 发布单位: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1.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属于“财政事权”资金范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横纵协同有效监管机制,明晰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二)市工信部门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县(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等。
(三)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四)县(区)工信部门承担市级下达县(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工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县(区)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政策任务”,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项目预算,并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先进制造业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节能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产业园区及产业集群建设、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等“政策任务”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市工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10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第七条 市工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八条 市工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即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或下放审批权限项目)。
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由市工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入库。通过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竞争性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审核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
下放审批权限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县(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因素。如各县(区)经济发展基本水平,产业发展基础、规模,规上企业数量,产业园建设发展情况等。
(二)业务因素。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产业发展前景、目标、项目数量,上市挂牌企业数及融资规模,银行放贷规模及增速,入园企业项目数量,入园企业项目质量等。
(三)绩效因素。如上一年资金使用效果、进度等。
(四)财力因素。如使用综合财力系数等。
第九条 市工信部门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限项目的,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县(区)。市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市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分县(区)、分项目编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市工信部门、县(区)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项目进展,制定资金安排使用滚动计划。
市、县(区)工信部门要抓好项目库管理,通过对本区域现有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储备项目等进行收录入库,汇总分析以及优化整合,实现对项目库工作的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市工信部门需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工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其中,市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工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县(区)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市工信部门备案,由市工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市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工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300万元以下,由市工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工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每项“政策任务”需单独制定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原则上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县(区)资金情况相适应。
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同一“政策任务”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市工信部门备案,由市工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规范不同“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为该“政策任务”总额度10%以下的,由市工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市工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用途加快支出进度。市、县(区)工信部门定期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县(区)工信部门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市工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工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县(区)工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工信部门对部分项目或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市工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十九条 市工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工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县(区)工信部门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市工信部门及县(区)计提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不得超过“财政事权”总额度的1%。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现场核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考评、完工评价、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工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市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1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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