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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有关企业项目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的函

发布日期:2020-02-20       发布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 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

  根据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全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元企业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享受有关政策”。现结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对落实《意见》要求,支持有关企业项目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比照省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有关规定,落实省产业共建叠加性财政扶持政策。

  二、2013年以来转移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可在一定财政资金额度内,按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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