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23 发布单位: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 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 号)文 件精神,争创国内一流城市,打造集聚创新动能的“第二岛链”, 推动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 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 69 号),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 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 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 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第三条 省、市、县(区)政府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与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 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 题。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论证、 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一)在惠州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惠州,具有企业、事业 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 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州;依法经营诚 实守信。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举办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 包括通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 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支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 于年收入总额的 30%。
(四)具有较好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 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 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 例达到 30%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 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 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主攻方向明确。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 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通过 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八)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三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 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能力较强。 农业、环保类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适当降低;主要从事 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 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 件的,可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 2.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 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4.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评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资金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 5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 100 万元 (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 50 万元的,只奖励 50 万元)。
(二)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 贴。指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助新购置的单价万元 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按省财政支持经费的 50%给予支 持,单个机构支持额度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三)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指 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奖补 部分,按省财政支持经费的 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支持额度每 年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 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 10%以上并在惠州市内注册 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专家评审 后按被认定的家数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原则上培 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 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五)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 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 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 A、B 两个等级,A 等级的补助 50 万 元,B 等级的补助 30 万元。每年分别遴选不超过 2 家 A、B 等级 的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 收入增幅在 2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对以上(二)至(五)项,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内只能享受 其中一项资金扶持,具体实施办法以设立专题形式进行,以当年 申报指南为准。
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施给 予专门支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 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支持国内外知名 高校、科研院所、世界 500 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惠设立新型研 发机构;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 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 3000 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改革,允许 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 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 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 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留运营公司。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 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 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 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 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 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 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港 澳创新资源,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大 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 创新活动,并争取各级政府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为奖励性后补助,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 符合财政科技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 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经费额度, 下达通知和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问效。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惠州市新型研发 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 3 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 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 3 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 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 发机构应按市科技局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报送机构的建设进展情 况、主要数据指标及建设计划等。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 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继续获得 3 年新型研 发机构资格;考核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 大人员变动、重大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 应在事后 3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 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 发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作机制灵活、以市场为导 向、创新组织方式新,基于其创新特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 鼓励大胆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以创新成果和产业化程 度为重点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与进步,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对“一事一议”政府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新型研发机 构综合评价范畴,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相应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 评估修订。2015 年 9 月 23 日印发的《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 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惠市科字〔2015〕125 号)同时 废止。
附件1:惠市科字〔2019〕112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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