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1-02 发布单位:惠州市科技局
一、《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起草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9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18〕1号)、《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建设孵化载体,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推动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内容包括目标与任务、主要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附则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目标与任务,明确了到2020年,形成能够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需求的专业化、个性化、全程化、规范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第二部分,主要政策措施,共八条,一是降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成本。第1条加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用地用房保障,降低用地成本。第2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孵化服务增值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推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业化能力建设。第3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在孵企业提供试验研究、检验检测、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第4条强化创业辅导,对入选一类、二类运营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提高我市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一支高水平、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队伍。三是完善金融支撑,第5条实施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首投失败给予创业投资机构20%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动创业投资资金更多地投向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首贷坏账项目给予金融机构4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为更多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四是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质量进行奖励。第6条实施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给予新增孵化面积30元/平方米的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时使我市孵化器可以享受省新增面积后补助;第7条实施建设运营评价后补助,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市级孵化器(含培育单位)评价结果为A档的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运营补助(其中龙门、惠东的孵化器评价结果为B档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运营补助);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为A档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运营补助,推动孵化育成体系加快提质增效。第8条实施孵化绩效奖励,每认定1家高企奖励孵化器5万元;在孵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对比入孵前)增量的25%奖励给孵化器运营主体,25%奖励给在孵企业用于科技创新,鼓励运营主体提升孵化效果,把孵化器做优、做强,为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明确了各级各部部门职责和推动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了适应范围、政策解释、有效期、上位文件修改后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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