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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9       发布单位: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操作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专利权质押

融资贴息项目操作规程(修订)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2〕16号)、《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惠府〔2016〕32号)和《惠州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6-2019年)》(惠府〔2016〕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在惠州市范围内注册、纳税,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企业。

  二、资助内容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三、资助额度及方式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的30%(计息利率按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全市每年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

  本项资助属于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四、资助申请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结清一年利息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上一结息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贷款主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凭证等(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市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进行提交。

  五、审核与拨付

  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拟定资助方案(每年审核一次)--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局拨付。

  六、其它

  申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将其及相关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申报企业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组织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七、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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