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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发布单位: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6〕9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日


仲恺高新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 及区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恺炬创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意见》(惠仲委〔2015〕58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全面建设仲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众创空间新型创新载体,孵化、培育符合仲恺高新区发展需要的创新企业,孕育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技术的创客创业人才,特制定支持措施如下:

  一、加快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一)鼓励各类主体建设众创空间载体。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改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客实验室等众创空间载体,经认定的“众创空间”,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在项目申报、建设用地、资金扶持方面优先予以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资质,并对取得上述相应资质的“众创空间”建设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区财政分别按以下额度给予奖励扶持资金: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40万元;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20万元;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10万元;

  (三)吸引国内外专业孵化机构到高新区兴办众创空间。对新建的众创空间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二、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鼓励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向众创空间集聚。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法务咨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

  (五)对“众创空间”公共技术平台开发主体,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创客大赛、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对众创空间开展的经认可的创新创业公益活动,给予每年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创客、创业团队发展

  (七)支持科研设施向创客开放。政府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按照成本价向创客开放。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向创客开放其自有科研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八)支持创客、创客团队在高新区发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领先、具备产业化条件且在我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创客项目,给予以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加强创新创业融资服务

  (九)完善中小科技企业科技信贷融资服务。加大对本区科技企业市场化融资信贷的扶持力度,服务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获得市场化融资。

  (十)鼓励开展“投资”+“孵化”。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供天使基金,对实际入驻的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失败的项目,根据《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精神,区财政按市级财政补偿的50%给予补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

  (十一)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本办法编制年度众创空间补助资金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二)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年初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申请截止日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个人、团队的项目应当通过其所在众创空间申报。

  (十三)区科技创新局在申请截止后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众创空间补助计划,送区财政局复核。

  (十四)区科技创新局将通过区财政局复核的众创空间补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文件并办理拨款。

  六、附则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众创空间,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品牌和领军人物(团队)的众创空间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十六)符合本扶持政策的事项同时符合仲恺高新区其他同类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或奖励。单个主体每年补助经费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政策调整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十八)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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