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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5       发布单位: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惠仲常务纪〔2014〕1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仲恺高新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修订)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互动并进,增强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仲恺高新区城市服务功能,根据国家、省、市和《仲恺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1. 本政策的优惠对象是指在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在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未在本政策所述业务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经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可参照本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二、产业政策

  2. 参照国际和我国的产业部门分类标准,结合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宽泛的现代服务业的标准口径,本政策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业、总部经济、科技服务业、高端商贸服务业、现代信息服务业、鼓励主辅分离等高新区当前急需发展的行业。

  3.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发布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

  三、用地政策

  4. 对符合仲恺高新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鼓励发展类别的项目,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调剂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工业设计、研发机构、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参照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政策执行,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鼓励旧工业厂房改造用于现代服务业,鼓励主要道路沿线“三旧”改造尚不成熟地块用作临时商业服务业。

  5. 积极支持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的现代服务业专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单位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园区与各大科研院校、龙头企业联合共建高层次的公共服务平台。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资金优先在区级财政列入预算范畴。

  四、财税政策

  6. 设立“仲恺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并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250万元,并根据区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7.大力扶持技术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仲恺高新区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内外研发实验室等对外服务的科研机构落户仲恺高新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对外服务的科研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

  8.对于新落户仲恺高新区,且符合高新区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三年的扶持奖励。对新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仲恺高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约定的项目除外),经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三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对于到仲恺高新区投资前两年税收总额超过1亿元、或为仲恺高新区内首个该类项目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专享优惠。

  五、特别扶持

  对仲恺高新区当前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给予以下特别扶持:

  (一)金融业

  9.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第三方评估机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自其经营年度起,前两年给予30%奖励,后三年给予20%奖励。

  10. 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4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须用于补充企业风险准备金。

  11. 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自其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30%给予奖励。

  (二)总部经济

  12.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给予开办补贴、租金补贴和设立地区总部经营奖励。

  13. 开办补贴。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经省以上部门审核认定,可以享受注册资本补贴或销售业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该企业的税收贡献、地区带动作用等因素予以确定,但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补贴分三年发放。

  14. 经营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经省以上部门认定,如年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营业额达到10亿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年纳税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年营业额达到20亿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配套费优惠及租赁补助。对新进驻高新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高新区最低标准收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总额50%标准,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契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楼宇经济

  16. 仲恺高新区楼宇经济以示范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创造更多适合我区楼宇经济的发展经验,促进我区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协调发展。

  17.“楼宇经济示范平台”评选需由仲恺高新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优先鼓励下列产业业态的企业入驻示范平台:(一)企业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二)期货、基金、风险创投、金融租赁等现代金融服务业企业;(三)科技科研、工程管理、设计、会计、法律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企业;(四)内外贸易、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广告中介、信息咨询、会展旅游、文化中介等新兴服务业企业;(五)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环保服务业。

  18.对经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楼宇经济示范平台”,给予管理经营单位每年税收增量区级留成部分30%的奖励资金,连续奖励三年,上限为100万元。

  19. 鼓励“楼宇经济示范平台”经营单位积极引进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新办或从外区迁入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按每10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该楼宇经营单位5万元。

  20.入驻示范平台的新注册企业,入驻次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缴纳税收500-99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缴纳税收 300-49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科技服务业

  21. 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执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成果交易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前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22.对于仲恺高新区急需发展的行业技术公共服务,仲恺高新区可考虑联合企业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政府统一采购、企业免费使用模式提供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五)高端商贸服务业

  23.对投资建设五星级以上、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酒店,凡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

  24. 对新建成的四星及以上的星级酒店,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仲恺高新区给予适当的扶持奖励(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30%)

  25. 对新认定为五星级的酒店,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作为酒店品牌的运营管理费。

  (六)信息服务业

  26.对新引进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第三年按30%的比例安排资金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27.鼓励云计算企业入驻高新区慧云生态创意产业园。对新入驻的云计算企业,经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每年全额的扶持奖励。

  28.鼓励高新区信息技术相关企业,参与云计算产业的研发,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云计算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经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9.对在仲恺高新区立项生产的创意产品,在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产品的规格、影响力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

  30.奖励仲恺高新区内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创意作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的,给予原创团队一次性奖励。

  (七)电子商务

  31. 本政策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一)运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订单、客户、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二)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品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三)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及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型电子商务企业;(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信用、认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等服务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六)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实体企业。

  本政策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涵盖:(一)新入驻仲恺高新区(工商、税务关系均落户在高新区)且经仲恺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二)本政策出台前已入驻仲恺高新区并获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仲恺高新区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电子商务产业项目。

  32.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三年内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3.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新企业在仲恺高新区范围内新购置办公用房在1000 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新购置办公用房在20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4. 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5.对区内骨干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电子商务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鼓励主辅分离

  36. 制造业企业通过独资、参股等方式在仲恺高新区设立服务业企业,将研发、物流、营销、设计及其他专业配套服务进行分离,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7.对从制造业企业中分离设立,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采购、研发、物流、营销、技术、安装、售后等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与其他条款重叠时,按从高不重叠的原则给予奖励)

  38. 企业变更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凡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过户手续的,经批准,对其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一次性给予区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扶持。

  39. 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购买总部(商务)楼宇自用办公用房且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的契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契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租驻总部(商务)楼宇自用办公用房且使用面积在100~1000平方米的,按租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

  40.分离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六、附则

  41.本政策涉及的仲恺高新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拨付,由仲恺高新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订资金扶持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格式,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核准后给予相应资金拨付。

  42.本政策涉及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由仲恺高新区财政统筹解决,争取市财政每年在高新区税收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补贴。

  4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凡符合本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期限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原来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44.本政策由仲恺高新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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