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9-07 发布单位: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惠仲常务纪〔2015〕1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4日
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仲恺高新区平板显示、LED、移动互联网、新能源和云计算、智慧装备制造等“4+2”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推仲恺高新区“三次创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优惠对象是指在仲恺高新区内新注册成立或增资扩产建设、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4+2”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
第三条 成立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
第二章 综合性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企业由高新区统一调剂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优先协助新办企业办理用水、用电报装手续,优先保证企业用水、用电。新办企业的消防工程、环保审批等,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已注册登记并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评估,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验收。
第五条 积极支持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资金优先在区级财政列入预算范畴。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集约用地。
第六条 高新区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每年不低于3亿元,支持本政策规定的扶持项目。
第七条 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公共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鼓励引进国内外研发实验室落户仲恺高新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奖励对本政策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投资者、杰出贡献团队、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物)、后备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具体评选办法遵照仲恺高新区“恺旋人才计划”执行。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资金扶持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扶持的项目,高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其中,对获得国家、省、市股权投资的扶持项目,按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口资格。对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对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分类管理及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积极引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其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基金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扶持管理企业20万元;基金注册资本达10亿元的,扶持管理企业50万元;基金注册资本达 20亿元的,扶持管理企业100万元。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仲恺高新区。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给予其管理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对运作良好的基金或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可考虑通过投资基金参股或推荐社会资本参股。
第十五条 支持在仲恺高新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免费分享区内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对其优先推荐高新区优秀上市后备企业。
第四章 平板显示产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大力扶持平板显示背光模组(背光源、冷阴极灯、导光板)、IC驱动电路、偏光片、ITO玻璃、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光刻胶及辅助化学品等新建研发生产项目,实际性到位资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重点引进国内外行业内前10名的LCD驱动、IC企业和OLED面板企业等新建投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参照《仲恺高新区重大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扶持。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扶持;年产值50亿元以上,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给予最高10亿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重点培育和扶持 8。5代以上(包含 8。5代)面板生产线,支持其增资扩产,形成规模效应。鼓励发展 42英寸以上 PDP显示屏、驱动电路及模块,实现 PDP电视和 OLED等新一代显示器件及模块的新建投资项目,促进液晶应用整机发展。年产值 1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重点支持液晶产业园建设,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平板显示、数字电视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创税1亿元以上的园内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优惠重点扶持。
第五章 LED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属于 GaN、AI新型衬底材料、芯片级系统集成、交流 LED(AC-LED)芯片等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优先支持功率型 LED封装设备和材料、新型高效白光 LED等新建封装投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六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网络设备制造商,促进互联网上游产业发展。符合上述范畴的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属于移动运营、内容服务、系统集成、终端制造等领域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产品和应用纳入高新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依法实施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政策。
第二十五条 重点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产业,完善手机、平板电脑等产业链。对集成电路、主板元器件、射频功率、手机方案设计等新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大力扶持计算机、智能终端、平板电脑等芯片设计制造产业的企业,对实际到位资金规模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扶持;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1亿元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引进或培育主板级设计专业公司、嵌入式软件商、内容提供商等新建投资项目,企业投产后,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七章 新能源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新能源产业现有重点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和关键零部件技改项目,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引进或培育风能、太阳能、天然气发电、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年产值 1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重点支持新型高效太阳能光伏生产装备、大型海上风电装备、动力电池技术、电机驱动及控制技术、电动汽车整车技术、能源管理技术等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对新建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对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项目系统集成商采购本地新能源企业产品,以及新能源企业之间采购产品或委托加工服务,分别给予项目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三十三条 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运行。园区和企业建设热电联合循环的分布式机组,可优先纳入各级技改和节能奖励专项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 对在高新区制造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开展公共服务、政府公务用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对于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高新区财政在国家、省、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 对高新区企业参与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新区相应专业系统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最高 2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 云计算产业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将光网、下一代移动通信、新一代广播电视网、Wi-Fi等泛在网络建设纳入高新区基础设施的重中之重,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第三十七条 新引进或培育云计算信息基础的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上下游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八条 优先支持虚拟化技术、云管理、云存储、云中间件以及云安全等云计算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新引进或增建的上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自投产之日起,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由高新区管委会联合云计算基础设施运营商,对入驻高新区的云计算企业给予带宽和基础设施服务费用不超过30%的优惠。
第四十条 由高新区管委会与社会风险投资资金联合成立云计算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云计算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企业提供贷款,拓宽云计算技术研发和平台服务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动云计算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制造业、金融业、在线支付等领域推广应用。从2015年起,每年评选1-3家云计算推广应用示范企业,从人才引进、研发扶持、效益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四十二条 支持通信运营商、计算服务商、数据服务商和安全服务商共同建立按量计费、按需调配、自助选择的云计算服务平台。每个参与建设的主体按照贡献度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十三条 高新区积极申请每年举办一次云计算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提升本地云计算企业品牌影响力,加强与国内外云计算领先企业的交流合作。
第九章 优惠资金审核、来源和分担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高新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拨付,由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资金扶持申报的流程和申报材料格式,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二次审核,核准后给予相应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第四十条成立云计算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仲恺高新区内新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新材料、智慧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由仲恺高新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2011年12月29日印发的《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第二批)》(惠仲委〔2011〕107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将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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