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2016年组织开展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粤高企协〔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做好我市2106年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在2016年前,通过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可申报本次评价,通过后正式认定为创新型企业。曾经通过创新型企业评价认定但已经过期(有效期为3年)的企业,不需再重新申报试点,可直接申报本次评价认定。有关要求可查询 二、政策支持。根据《惠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已获批准的创新型企业和试点企业,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时间要求。申报企业于2016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签名盖章)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科,地址: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政府大院5号楼2楼5220,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dmosun@163.com。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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